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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76號 債 權 人 笙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春福 債 務 人 王瓊英即私立翰欣電腦美語補習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瓊英即私立翰欣電腦美語補習班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 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債務人王瓊英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二、釋明私立翰欣電腦美語補習班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?並   提出其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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