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6號
債 權 人 笙發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春福
債 務 人 王瓊英即私立翰欣電腦美語補習班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瓊英即私立翰欣電腦美語補習班間請求
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王瓊英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釋明私立翰欣電腦美語補習班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?並
提出其經
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