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005號
債 權 人 鑫恒船務代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馬清正
債 務 人 臺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杉桂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(一)新台幣叁佰玖拾肆萬貳仟肆佰
零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(二)新台幣玖萬貳仟叁佰
肆拾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