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413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明賢
債 務 人 占岸輪船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柏森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占岸輪船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占岸輪船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