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863號
債 權 人 清盈綜合建材有限公司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嘉霖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債權人清盈綜合建材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為何。(
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)
二、請釋明債務人嘉霖營造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為何,並提供
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
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
。
三、請釋明謝順昇應負給付義務之依據,並提供證明文件影本。
(如支票
背書,若無,台端所付支票為公司票,僅能對公司
請求)
四、請釋明請求原因及事實。(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
文)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