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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88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8863號 債 權 人 清盈綜合建材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霖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釋明債權人清盈綜合建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。(  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) 二、請釋明債務人嘉霖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,並提供  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  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   。 三、請釋明謝順昇應負給付義務之依據,並提供證明文件影本。   (如支票背書,若無,台端所付支票為公司票,僅能對公司   請求) 四、請釋明請求原因及事實。(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   文)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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