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930號
債 權 人 萬鋐輪胎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興榮
債 務 人 吳玲蘭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伍仟元,及其中:⑴新台
幣叁萬伍仟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
;⑵新台幣叁萬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
止,均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