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091號
債 權 人 蔡閎頤
債 務 人 益豪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有慶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
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依債權人提出之
退票理由單,退票日為民國103
年3 月17日,依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規定,僅得請求自為提
示付款日起之利息,
詎其竟請求如
主文所示期間內之利息,
自屬不應准許,依
前揭說明,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予
駁回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