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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909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9091號 債 權 人 蔡閎頤 債 務 人 益豪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有慶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  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  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 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  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  定有明文。依債權人提出之退票理由單,退票日為民國103   年3 月17日,依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規定,僅得請求自為提   示付款日起之利息,詎其竟請求如主文所示期間內之利息, 自屬不應准許,依前揭說明,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予 駁回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。 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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