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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97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9778號 債 權 人 北美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許鍾光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瑞研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繳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。 二、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(民法第229 條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  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  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   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   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   有同一之效力。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   起負遲延責任。依貴公司提出之民國103 年10月3 日請款單   記載,給付期限自債務人收到請款單之30日內,另依103 年   12月29日存證信函所載,自收到存證信函之5 日內給付,則   債務人自收受103 年10月3 日請款單30日後之翌日或收受存   證信函5 日後之翌日,始負遲廷責任,則貴公司請求自103   年10月3 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釋明文件。) 三、債務人瑞研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 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  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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