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778號
債 權 人 北美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
法定
代理人 許鍾光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瑞研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。
二、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(
按民法第229 條給付有確定期限者
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給付無確定期限者
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
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
依
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
有同一之效力。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
起負遲延責任。依貴公司提出之民國103 年10月3 日請款單
記載,給付期限自債務人收到請款單之30日內,另依103 年
12月29日
存證信函所載,自收到存證信函之5 日內給付,則
債務人自收受103 年10月3 日請款單30日後之
翌日或收受存
證信函5 日後之翌日,始負遲廷責任,則貴公司請求自103
年10月3 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釋明文件。)
三、債務人瑞研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