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999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999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葉凌志 債 務 人 富日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淑真 人 債 務 人 林慧菁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美金玖萬玖仟陸佰壹拾玖點柒   陸元㈡新台幣貳佰萬元㈢新台幣叁佰萬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   金額、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   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