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994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燦昌
代 理 人 葉凌志
債 務 人 富日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陳淑真
人
債 務 人 林慧菁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㈠美金玖萬玖仟陸佰壹拾玖點柒
陸元㈡新台幣貳佰萬元㈢新台幣叁佰萬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金額、利息、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