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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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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更字第 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更字第4號 債 權 人 徠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蕙 債 務 人 洪韋如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捌仟伍佰元,及自本支付  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  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四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前經本院駁回   ,嗣債權人於104 年6 月11日聲明異議,經本院104 年度雄   事聲字第21號事件將原裁定廢棄,爰裁定如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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