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更字第4號
債 權 人 徠登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國蕙
債 務 人 洪韋如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捌仟伍佰元,及自本支付
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四、
經查,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前經本院
駁回
,
嗣債權人於104 年6 月11日
聲明異議,經本院104 年度雄
事聲字第21號事件將原
裁定廢棄,
爰裁定如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