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89號
聲 請 人 三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錦良
上
聲請人三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台端
聲請狀所載之支票
發票日,與掛失
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
發票日並不一致;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(請注意
支票並不存在「到
期日」)。
二、承上,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
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