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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催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三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良 上聲請人三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,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   發票日並不一致;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(請注意   支票並不存在「到期日」)。 二、承上,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   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5   月  5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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