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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催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蔡永智 上聲請人蔡永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及支票號碼,與掛失止付通知   書所記載並不一致;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(請注   意支票並不存在「到期日」)。 二、又台端聲請狀之聲請人「蔡永智」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   人「鈜展有限公司蔡永智」不一致,請補陳正確聲請人到院   。 三、承上,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   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5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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