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76號
聲 請 人 同超塑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阿富
上
聲請人同超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掛失
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欄位除了「同超塑膠股份有限公司
陳阿富」外,應再補陳「陳亮光」,請至付款行更正,檢附
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