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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4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催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聯錩報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黃秀娥 上聲請人聯錩報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到院釋明台端所遺失之證券究為支票或本票。 二、承上,如台端所遺失者為本票,請一併釋明系爭本票之到期   日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6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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