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4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催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薛予哲即茂翔木業企業行 上聲請人薛予哲即茂翔木業企業行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 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發票人茂祥木業企業行,與掛失止付通知   書所載之威力鏵有限公司並不一致,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   者為正確。 二、又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,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發   票日並不一致;併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(請注意   支票並不存在「到期日」)。 三、承上,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   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