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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4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催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黃秀嬌 上聲請人黃秀嬌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關於發票人:   ( 一) 票據號碼0000000 之發票人,台端聲請狀記載為信肱   土木包工業,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「永紘工程有限公司   黃亦翔」並不一致,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。   ( 二) 票據號碼0000000 之發票人,台端聲請狀記載為緯杰   土木包工業,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「永紘工程有限公司   黃亦翔」亦不一致,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。 二、請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( 即掛失止付通知書所   載之通知人)。 三、倘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發票人、受款人、通知人皆為正   確資料,則系爭二張支票之票據權利分屬於信肱土木包工業   及緯杰土木包工業,台端具狀到院更正本案聲請人為其一後   ,另一支票之公示催告應另案聲請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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