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60號
聲 請 人 黃秀嬌
上
聲請人黃秀嬌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關於發票人:
( 一) 票據號碼0000000 之發票人,台端
聲請狀記載為信肱
土木包工業,與掛失
止付通知書
所載之「永紘工程有限公司
黃亦翔」並不一致,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。
( 二) 票據號碼0000000 之發票人,台端聲請狀記載為緯杰
土木包工業,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「永紘工程有限公司
黃亦翔」亦不一致,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。
二、請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( 即掛失止付通知書所
載之通知人)。
三、倘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發票人、受款人、通知人皆為正
確資料,則
系爭二張支票之票據權利分屬於信肱土木包工業
及緯杰土木包工業,台端具狀到院更正
本案聲請人為其一後
,另一支票之公示催告應另案聲請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