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5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催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巨達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艷慈 上聲請人巨達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到院釋明:票據號碼AC0000000 之支票,發票人究為   聲請狀所載之「波特嫚國際生物科技( 股) 公司王金生」,   抑或掛失止付通書書所載之「波特嫚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王金生」。 二、承上,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,   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