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06號
聲 請 人 巨達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宋艷慈
上
聲請人巨達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到院釋明:票據號碼AC0000000 之支票,發票人究為
聲請狀所載之「波特嫚國際生物科技( 股) 公司王金生」,
抑或掛失止付通書書所載之「波特嫚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王金生」。
二、承上,倘掛失
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,
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