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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5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催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銓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錦銓 上聲請人銓省企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以聲請人名義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( 如代收入傳票   、取款條等)。 二、倘系爭本行支票並以聲請人之個人名義購買,請具狀到院   釋明聲請人得為票據權利人之原因。 三、承上,倘聲請人係經受款人背書轉讓而取得票據權利,請補   正背書轉讓之書面證明;如聲請人係受發票人或受款人之委   任而為辦理,除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外,應至付款銀行將掛   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,一併更改為得聲請公示催告之   票據權利人(即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名義人) ,並將經更改   之書面證明一併檢附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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