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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6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催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盛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展宗 上聲請人盛洲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(台端所附為   影本,請檢附正本到院) 二、請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與聲請人一致之「盛洲有限公司   」並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 三、發票人聯笙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劉「雄」取,亦或   劉「熊」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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