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650號
聲 請 人 盛洲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展宗
上
聲請人盛洲有限公司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
正本(台端所附為
影本,請檢附正本到院)
二、請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與聲請人一致之「盛洲有限公司
」並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
三、發票人聯笙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劉「雄」取,亦或
劉「熊」取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