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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7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催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誠昌電信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琪 上聲請人誠昌電信器材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 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以聲請人名義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( 如代收入傳票   、取款條等) ,並請注意書面證明之複印資料是否清晰可辨   申請人、票據號碼、金額等票據明細資料。 二、倘系爭本行支票並非以聲請人之個人名義購買,請具狀到院   釋明聲請人得為票據權利人之原因;如經受款人背書轉讓,   請出具背書轉讓之書面證明。 三、若台端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名義人,蓋因系爭本行支票已   指明「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」為受款人,請一併釋明仍持有   系爭票據權利之原因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11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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