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741號
聲 請 人 誠昌電信器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雅琪
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,聲請
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附表(一)
所載之支票准予公示催告。
附表(二)所示支票壹張公示催告之聲請
駁回
理 由
壹、關於附表(一)支票遺失部份: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 聲請人
持有附表( 一) 之支票於民國104 年
7 月21日遺失,請准予公示催告等語。
二、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、新聞
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,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,視
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
三、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聞
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
並提出該支票,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,本院將宣告該支
票為無效,特此裁定。
貳、關於附表(二)部分:
一、
按記名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。
聲請人應提出證券
繕本、影本,或開示證券
要旨及足以辨
認
證券之事項,並釋明證券被盜、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
因、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核,附表( 二) 所載之
系爭記名支票,發票人為兆豐國際
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曾耀慶,且係以中華電信北區
分公司為
受款人,有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在卷
可憑,經本院於民國10
4 年11月2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10日內補正其為票據權利
人之釋明,該裁定
正本並於104 年11月4 日送達聲請人收受
,然據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11月11日之補正所提出之銀行取
款條,並未能釋明聲請人即為票據權利人,依
前揭規定,聲
請人尚不得以其自己名義聲請公示催告,其所為聲請,於法
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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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(一) :104 年度司催字第741 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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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
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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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英姿光電科技│誠昌電信器│台灣銀行博│000000000000│4,850元 │104年6月30日 │AH0000000 │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材有限公司│愛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陳文森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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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(二) :104 年度司催字第741 號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1 │兆豐國際商業│中華電信北│兆豐國際商│00000000000 │100,000元 │102年4月26日 │NO.2553 │ │
│ │銀行北高雄分│區分公司 │業銀行北高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行曾耀慶 │ │雄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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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記:
一、有關刊登事宜(除附記免登載外,其餘應全部登載),悉由
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,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,請勿受
騙。
二、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,視為撤
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
三、請先校對無誤後,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(請勿剪開),並於
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之
翌日起算3 個月內,另行持本公示催
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
除權判決。
四、限登全國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