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770號
聲 請 人 國立租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英豪
上
聲請人國立租車有限公司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台端
聲請狀所載之支票號碼KA0000000 與掛失
止付通知書
0000000 並不一致,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。
二、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
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( 並應加蓋付款銀行證明章)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