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795號
聲 請 人 立森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木星
上
聲請人立森興業有限公司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台端
聲請狀所載之發票人立森興業有限公司與掛失
止付通知
書所載之「佃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」並不一致;請具狀到院
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。
二、承上,如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
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