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14號
聲 請 人 蔡松益
上
聲請人蔡松益求
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
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受款人「全懋海產有限公司」,並
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,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
院。(若為影本請另加蓋銀行證明章)
二、全懋海產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