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8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催字第836號 聲 請 人 三佳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慶福 上聲請人三佳機械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台端掛失止付通知所載之發票人- 竹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王「在」哲與該公司登記資料法定代理人「王再哲」不符,   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12  月  9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