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36號
聲 請 人 三佳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慶福
上
聲請人三佳機械有限公司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台端掛失
止付通知書
所載之發票人- 竹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王「在」哲與該公司登記資料
法定代理人「王再哲」不符,
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