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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8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催字第844號 聲 請 人 茗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美惠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,請求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壹紙為 證。 二、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,以得依背書轉讓證券或法律有規定 者為限,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本件聲請人 以其係如附表所示支票記載之受款人聲請公示催告,惟依聲 請人所陳述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記載,該紙支票載明受 款人並記載禁止背書轉讓,依票據法第144 條準用第30條第 2 項規定,即屬不得依背書轉讓之支票,本件聲請與前開規 定不符,應駁回其聲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司催字第84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活力網整合行│茗得有限公│高雄銀行明│000000000000│82,680元 │104年10月3日 │BEP0000000 │ │ │ │銷有限公司林│司 │誠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榮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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