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66號
聲 請 人 俊明起重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美玉
上
聲請人俊明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台端
聲請狀所載之票號JD0000000 與掛失
止付通知之000000
0 並不一致;請具狀到院釋明正確之票號。
二、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,檢附經
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