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75號
聲 請 人 芳進螺絲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朝欽
代 理 人 蔡朝送
上
聲請人芳進螺絲有限公司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發票人欄為「禾鏵實業有限公司孫建忠」之
系爭支票,公示
催告
聲請狀所載之票據號碼「011427」,與掛失
止付通知書
所載之「0000000 」並不一致;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
正確。
二、承上,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
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