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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8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催字第875號 聲 請 人 芳進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朝欽 代 理 人 蔡朝送 上聲請人芳進螺絲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發票人欄為「禾鏵實業有限公司孫建忠」之系爭支票,公示   催告聲請狀所載之票據號碼「011427」,與掛失止付通知書   所載之「0000000 」並不一致;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   正確。 二、承上,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   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12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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