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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司催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蕾迪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恕君 上聲請人蕾迪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系爭支票已分別指明「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」、「華南產  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」、「力維股份有限公司」、「台灣默   客股份有限公司」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;請補正聲請人(   發票人)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。 二、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   遺失,應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,並至   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,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   到院。(不同票據權利人則應另案聲請之)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 年  2   月  9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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