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90號
聲 請 人 蕾迪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趙恕君
上
聲請人蕾迪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系爭支票已分別指明「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」、「華南產
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」、「力維股份有限公司」、「台灣默
客股份有限公司」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;請補正聲請人(
發票人) 仍
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。
二、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
遺失,應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,並至
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,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
到院。(不同票據權利人則應另案聲請之)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