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75號
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添昌
非訟代理人 李芳貝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祐澤興業有限公司、賴月嬌間請求
拍賣抵押
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高雄○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 ○號○○○區○○段203 建
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。(謄本應載明
所有權人、
抵押權人、
債務人之完整姓名)
二、相對人賴月嬌及債務人劉淑媛、張麗芳、劉昌源、林文生最
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
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相對人祐澤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