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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拍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拍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非訟代理人 李芳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祐澤興業有限公司、賴月嬌間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高雄○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 ○號○○○區○○段203 建   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。(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、抵押權人、   債務人之完整姓名) 二、相對人賴月嬌及債務人劉淑媛、張麗芳、劉昌源、林文生最   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   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三、相對人祐澤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 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  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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