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拍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司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慶文 債 務 人 岳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岳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高雄○○○區○○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號○○○區○○   ○○○段14589建號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三類謄本,並有載   明所有權人及本件權利人、債務人之姓名。 二、債務人簡佩琪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二、相對人岳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 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  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