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92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林慶文
債 務 人 岳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岳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
拍賣抵押物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高雄○○○區○○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號○○○區○○
○○○段14589建號之最新
不動產登記第三類謄本,並有載
明
所有權人及
本件權利人、債務人之姓名。
二、債務人簡佩琪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相對人岳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