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428號
聲 請 人 新雲林之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金郎
相 對 人 施荳荳
上列
聲請人與相對人施荳荳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
本件票據是否有提示;若有,陳明提示日之日期,並
應載明年、月、日。
二、相對人施荳荳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