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14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票字第1428號 聲 請 人 新雲林之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金郎 相 對 人 施荳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荳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釋明本件票據是否有提示;若有,陳明提示日之日期,並   應載明年、月、日。 二、相對人施荳荳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