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801號
聲 請 人 安倡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柯美英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歐清榮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二、相對人歐清榮(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 最新之
戶
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
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