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791號
聲 請 人 加合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昆何
相 對 人 陳駿昱
上列
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駿昱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陳駿昱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以書狀補正各張本票之確切提示日期,並更正事實理由欄及
附表內容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