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791號
聲 請 人 加合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昆何
相 對 人 陳駿昱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但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
非
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未提出
系爭本票提示日期,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
6 月3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
翌日起5 日內補正,且該裁定
已於民國104 年6 月9 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
,
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,其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