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559號
聲 請 人 建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建宏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丹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
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相對人之現
法定代理人「並具狀增列」。
二、相對人丹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