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806號
聲 請 人 汎亞地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春輝
相 對 人 歐建益
上列
聲請人與相對人歐建益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歐建益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以書狀釋明各張票據提示日期(應載明具體之年、月、日,
提示日前之利息不得請求,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