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816號
聲 請 人 鉌瑞物業有限公司
相 對 人 曾約翰瓊綠
上列
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約翰瓊綠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聲請人鉌瑞物業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為何,並提出
公司登記事項卡。
二、相對人曾約翰瓊綠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
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