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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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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47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票字第4763號 聲 請 人 竣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天福 相 對 人 蔡銘坤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,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,為此提 出本票9 張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 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104年度司票字第4763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│到 期 日 │利息起算日 │票據號碼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00年9月21日│5,000元 │101年9月5日 │101年9月5日 │No260672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100年9月21日│5,000元 │101年10月5日│101年10月5日│No260673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100年9月21日│5,000元 │101年11月5日│101年11月5日│No260674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4 │100年9月21日│5,000元 │101年12月5日│101年12月5日│No260675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5 │100年9月21日│5,000元 │102年1月5日 │102年1月5日 │No260676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6 │100年9月21日│5,000元 │102年2月5日 │102年2月5日 │No260677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7 │100年9月21日│5,000元 │102年3月5日 │102年3月5日 │No260678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8 │100年9月21日│5,000元 │102年4月5日 │102年4月5日 │No260679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9 │100年9月21日│5,000元 │102年5月5日 │102年5月5日 │No260680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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