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001號
聲 請 人 松和國際通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郡和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林朝日、蘇宏倡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票
正本。
二、釋明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。(
本件本票未載到
期日,視
為見票即付,
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,如已提示,請求
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及
發票日) 。
三、相對人林朝日、蘇宏倡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