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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50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票字第5001號 聲 請 人 松和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郡和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林朝日、蘇宏倡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票正本。 二、釋明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。(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,視   為見票即付,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,如已提示,請求   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及發票日) 。 三、相對人林朝日、蘇宏倡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 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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