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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52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票字第5290號 聲 請 人 元通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榮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常雄、李達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表明利息起算日(聲請狀附表未記載利息起算日)。 二、相對人李常雄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李達志   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  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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