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349號
聲 請 人 上榮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耿鋒
相 對 人 陳健
台
上列
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健台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請求確切之金額為何?(依所提本票四張共計新台幣
102,400 元與
聲請狀不符,如書寫錯誤具狀更正)
二、相對人陳健台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