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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53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票字第5349號 聲 請 人 上榮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耿鋒 相 對 人 陳健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健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釋明請求確切之金額為何?(依所提本票四張共計新台幣   102,400 元與聲請狀不符,如書寫錯誤具狀更正) 二、相對人陳健台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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