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874號
聲 請 人 禾鑫塑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秀雀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孫林桂連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確認發票人之姓名與相對人之姓名是否不一。
二、相對人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