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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66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票字第6628號 聲 請 人 瑞龍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鑽程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張德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釋明正確之發票日及提示日(本票所載發票日為民國89年8   月30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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