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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70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票字第7001號 聲 請 人 崇潤資產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陳三寶間請求本 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 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釋明聲請人崇潤資產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確切之法定代理人   何?(據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系統所示法定代理人為王文明) 二、相對人陳三寶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三、相對人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 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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