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001號
聲 請 人 崇潤資產投資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三寶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陳三寶間請求
本
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聲請人崇潤資產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確切之
法定代理人
何?(據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系統所示法定代理人為王文明)
二、相對人陳三寶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相對人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