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259號
聲 請 人 葉桂美
法定
代理人 林芝伃
代 理 人 林夙慧
律師
相 對 人 黃國泰
相 對 人 怡昌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昌憲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百年度司執全字第七三二號
假扣押強制執行
事件,
聲請人所提供之民國一百年十月三日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
保護協會登記簿第二七冊第一四頁第七八五號保證書,准予返還
。
理 由
一、
按供
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
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
提存物或保證書;又此規定於其
他依
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
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
1 項第2 款、第106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前依本院10
0 年度司裁全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,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
之假扣押,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保證書為擔保。
三、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保證書,並提出同意
書及印鑑證明書、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,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
相關卷宗
查核屬實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返還該保證書,
即屬
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