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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12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保證書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聲字第1259號 聲 請 人 葉桂美 法定代理人 林芝伃 代 理 人 林夙慧律師 相 對 人 黃國泰 相 對 人 怡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昌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百年度司執全字第七三二號假扣押強制執行 事件,聲請人所提供之民國一百年十月三日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 保護協會登記簿第二七冊第一四頁第七八五號保證書,准予返還 。 理 由 一、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;又此規定於其 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、第106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前依本院10 0 年度司裁全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,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 之假扣押,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保證書為擔保。 三、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保證書,並提出同意 書及印鑑證明書、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相關卷宗查核屬實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返還該保證書,即屬 有據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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