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聲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財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蘭 代 理 人 夏光裕 相 對 人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揚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二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 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仟萬元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;又此規定於其他依法令 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、第106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兩造間因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前依本院97年度 刑全字第13號民事裁定,曾提供新臺幣2,000 萬元為擔保金 ,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存字第2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 案。 三、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,並提出同意 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98年度存字第26號提存卷查明屬實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 返還該擔保金,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