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537號
聲 請 人 滿慶地產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郝麗娟
相 對 人 陳曉君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返還
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民國一○二年存字第一三四七號
提存事件
聲請人所提存之
擔
保金新台幣貳拾壹萬元准予返還。
理 由
一、
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
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
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
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前遵本院10
2 年度司裁全字第800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對相對人之財產為
假扣押,曾提供新台幣21萬元為擔保金,並以本院102 年度
存字第1347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
三、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,並提出同
意書、印鑑證明書為證,且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102 年度存字
第1347號卷查明屬實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,
即
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