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7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聲字第75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相 對 人 和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傳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壹 拾肆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、第3 項定有明文 。次按原告撤回其訴者,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,民事訴訟法 第83條第1 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兩造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,經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 116 號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,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,經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 年度重上字第41號判決原判決部分 廢棄,第一審(除確定部分外)、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 負擔百分之九十九,餘由聲請人負擔。相對人不服再提起上 訴,經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249號判決確定,其第三 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,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,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計 算 書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項 目 │ 金 額 (新臺幣)│ 備 註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一審裁判費 │ 91,288元 │聲請人支出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一審測量費 │ 4,000元 │聲請人支出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二審裁判費 │ 106,935元 │相對人支出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三審裁判費 │ 106,935元 │相對人支出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 計 │ 309,158元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(元以下四捨五入): │ │一、聲請人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8,241,750 元,嗣擴張聲明│ │ ,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,115,875 元,總計繳納裁判費│ │ 91,288元,復再減縮聲明,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,848,│ │ 08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,715元,該減縮部分視為撤│ │ 回,此部分裁判費12,573元【計算式:91,288-78,715=│ │ 12,573】,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。又第一審判決駁回聲請│ │ 人超過7,090,526 元本息請求部分,因未據聲請人上訴而│ │ 告確定,此部分之訴訟費用7,984 元【計算式:(78,715│ │ +4,000 )×(7,848,084 -7,090,526 )/7,848,084=│ │ 7,984 】,應由聲請人負擔。 │ │二、第一審未確定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:181,666 元。 │ │ 【計算式:78,715+4,000 -7,984+106,935 =181,666│ │ 】 │ │三、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審未確定部分及第二審之訴訟費用:│ │ 179,849元。 │ │ 【計算式:181,666 ×99%=179,849】 │ │四、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:72,914元。 │ │ 【計算式:179,849 -106,935 =72,914 】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