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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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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8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聲字第810號 聲 請 人 吉富文創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守白 相 對 人 莊麗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三年度存字第一四八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 保金新臺幣柒佰壹拾伍萬元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;又此規定於其他依法令 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、第106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,聲請人前依本院10 3 年度裁全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,為擔保其對相對人之假處 分,曾提供新臺幣715 萬元為擔保金,並以本院103 年度存 字第148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 三、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,並提出同意 書及印鑑證明書為證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 年度存字 第1483號提存卷查明屬實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 ,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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