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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8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命起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聲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集大觀建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雲 相 對 人 利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,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。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,與 起訴有同一效力。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、第2 項第1 款定有明文。依前引規定,債務人聲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之時點,自須在債權人經法院准為假扣押後,本 案尚未繫屬法院前,如債權人於法院准為假扣押之前或之後 已起訴請求,且本案已繫屬法院,即不得准許債務人限期命 起訴之聲請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:相對人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聲請人之 財產,經本院裁定獲准,並經本院104 年度司執全字第628 號執行假扣押在案,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,爰 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。 三、經查,相對人經本院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1166號裁定准予假 扣押,並持以聲請本院104 年度司執全字第628 號強制執行 事件為假扣押,期間已依督促程序聲請法院對聲請人核發支 付命令,由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33009 號民事事件受理並 於104 年9 月17日核發支付命令在案,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 開支付命令全卷卷證,核閱無訛。相對人既已為與起訴有同 一效力之行為,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,聲請人之聲請即無實 益,於法不合,不得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 葉峻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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